盗用商标贱赚「地震财」 加重诈欺可判7年

〔记者吴政峰/台北报导〕0206花莲震灾,举国为灾民祈福之际,竟传出不肖业者假冒羽绒被业者,打著赈灾之名诈欺,骗消费者购买。对此,士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、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秘书长柯怡如指出,仿冒品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正品而购买,不肖业者涉犯诈欺,最高5年徒刑;若业者在网路、电视、报纸等媒体上推销,散布公众见闻,涉及层面更广,触犯的是加重诈欺罪,为1年以上、7年以下刑期。

  • 大赚地震财的不肖业者粉丝专页。(记者陈恩惠翻摄)

    大赚地震财的不肖业者粉丝专页。(记者陈恩惠翻摄)

而不肖业者想赚灾难财,盗用他人商标制造商品,另触犯「商标法」刑责,可处3年以下徒刑,就算只是单纯贩卖,也得面对最高1年刑责。

若业者广告引用原公司商品内容,或诓称代表公司,也涉及伪造文书罪,为5年以下徒刑。

柯怡如指出,遭到侵权的厂商与受骗的消费者,最关心的是如何立即弥补损失,建议除了提出刑事诉讼,另可在诉讼期间看看对方是否愿意和解,假设和解金额无法谈拢,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,以维权益。

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、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常务理事郭力菁表示,商标遭盗用的厂商若有注册商标,可依「商标法」向法院申请损害赔偿,赔偿金额除可以利益受损差额计算,也可以商品单价1500倍求偿,若查获侵权商品超过1500件,则以总价赔偿。

若无注册商标,厂商仍可依「公平交易法」中的商品、商标使他人混淆者,向法院声请损害赔偿,若可证明对方是故意,请求赔偿金额最高可达3倍。

郭力菁指出,厂商另可向法院声请排除侵害,要求对方不可再使用该商标,也可请求回复名誉,登报说明或道歉。

郭力菁建议,民众想捐款做爱心,可捐钱至官方统筹的帐号,若要捐给民间团体,记得索取收据,并追踪款项流向,让爱心落实救济灾民身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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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出自:自由时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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