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标遭抢先注册 智慧局:可提异议或评定

面对恶意注册该如何因应,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官员表示,商标注册公告后,任何人都可提异议或评定。

智慧局官员表示,台湾商标权采先申请主义,如果民众发现商标被人抢先注册,可在注册公告后3个月内向智慧局提异议、5年内提评定;智慧局网站上提供相关表格与范例参考,但无强制规格,主要需提供主张条款、在先使用商标及认定对方恶意注册理由等。

官员说,如果超过5年期限,将有条款限制,仅接受著名商标保护评定申请。

长荣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国炜去年11月底宣布筹设星宇航空公司,星宇投资有限公司今年5月及8月向智慧局申请注册「星宇航空」中、英文商标与公司LOGO商标,智慧局虽尚未审议,但「星宇」去年底已由松霖旅行社申请注册为商标,星宇投资公司提异议,主张商标法30条第1项第11款及12款。

商标法30条第1项第11款规定,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标或标章,有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之虞,或有减损著名商标或标章识别性或信誉之虞者不得注册;第12款规定,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商标,而申请人因与他人间有契约、地缘、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,知悉他人商标存在,意图仿袭而申请注册者不得注册。

智慧局官员表示,两条文最大不同在於主张权利人要件,如果主张11款著名商标保护,在先权利人须证明自己使用的商标在对方申请注册前就已著名,确认先有著名事实后,再依相似程度、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判断。

许多案例是申请人嗅得国外知名品牌进口商机,抢先在国内注册商标,官员表示,如果申请图样符合作为商标要件,且智慧局资料库中无在先使用案例,审查官在有证据资料证明商标为国外知名品牌情况下,仍可依职权不核准申请。

全球商标多不胜数,难免有漏网之鱼,官员说,著名判断标准为国内消费者认知,在国外认知度高的商标在国内不见得有名,提异议厂商须透过举证,如报章杂志报导等,证明商标在他人注册前,在国内已属著名商标。

官员表示,全球各地都有恶意抢先注册知名商标、以谋取利益的「商标蟑螂」,如果遭提异议的申请注册人同时申请多个不同商标,也可做为恶意申请佐证,但商标申请是以个案处理,同一申请人提出案件之一被判定为恶意注册并撤销时,不影响其他申请案件。

此外,由於11款对主张权利人要件规定较严格,一般提出异议方会一并主张第12款在先使用。对於主张在先使用的商标,原则上不要求达著名程度,但与争议商标近似、且非习见文字;这项主张权力范围较小,通常为类似商品或服务,但如果是著名商标,权利可扩及不相干商品。

 

新闻出处:联合新闻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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